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污、农业废弃物、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等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相邻乡镇联合建设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