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批评教育,限期清理,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下的;抛洒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焚烧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抛洒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焚烧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在3立方米以上的;抛洒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弃置、堆放秸秆50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10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三)弃置、堆放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1立方米至5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5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四)弃置、堆放、倾倒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1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10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五)进行烧烤、露营等休闲活动,未处理垃圾的,处以3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