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20, 2023
- In force from
- June 20, 2023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2年12月23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河道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纳入河长工作职责,作为监督考核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本条例对河道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河道环境卫生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守则。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河道环境卫生治理。
畜禽养殖散户,是指未达到养殖小区、养殖场规模以及辽宁省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家庭或者个人。
(一)倾倒、抛洒、堆放、掩埋、焚烧塑料、泡沫等生活垃圾;
(二)弃置、堆放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三)弃置、堆放、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等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
(四)堆放、掩埋畜禽粪便;
(五)进行烧烤、露营等休闲活动,未处理垃圾;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河道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下的;抛洒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焚烧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抛洒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焚烧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在3立方米以上的;抛洒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弃置、堆放秸秆50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10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三)弃置、堆放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1立方米至5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5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四)弃置、堆放、倾倒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1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10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五)进行烧烤、露营等休闲活动,未处理垃圾的,处以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