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协调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突出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因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问题;
(三)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四)物业服务人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物业管理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突出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