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和交纳作出明确约定并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相关情况。

承租人使用物业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出租物业的业主应当及时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