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共有部分的经营主体,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确定。
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可以设立公共收益账户。设立公共收益账户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于公共收益账户设立十五日内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转入公共收益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