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欠缴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方式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