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百八十日内组织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工作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异议处理期间不包括在内。筹备组逾期未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并另行组建。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并自行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