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一个月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拒绝载客、不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日常检查的违法车辆台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二十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至七日。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内出现单车未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营运号牌。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