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资源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红色资源权属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确定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保护责任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租赁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对红色资源进行保护利用。
保护责任人应当对红色资源提供妥善的保存环境,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采取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