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红色资源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保护等级、产权归属、历史价值、文化内涵、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载明地理坐标等信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研究、档案、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机构定期开展或者依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建议名单经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