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监督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和控告的处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