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三)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议,批准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批准本级决算;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
(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的名单;
(八)设区的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中需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九)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