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屋开发建设的工程量达到工程建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