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时,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相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市、县级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市、县级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完成重要安全生产任务或者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企业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