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三)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答复、处理;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当推举至少一名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代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