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