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加强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并按照要求实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下列安全生产数据:

(一)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数据;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

(四)危险作业管理数据;

(五)其他应当报送的安全生产数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危险物品、城镇燃气等生产经营单位除报送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数据外,还应当按照要求报送重要部位、重点工艺装置感知数据、安全生产视频监控和预警数据。

相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数据报送的范围、要素和路径等制定指南或者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