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型微型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资本金动态补充、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和抗风险能力。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规定核销。

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