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送批准后,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组织迁移、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