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交通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行经斑马线礼让行人,不随意鸣笛,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等道路互相礼让、有序通行,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二)文明停车,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规定的朝向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三)文明营运,营运车辆驾驶人不得实施甩客、欺客和拒载等行为,做到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四)文明乘车,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人不得实施滋扰其他乘客、占座等行为,遵从引导、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五)文明骑行,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实施乱穿道路、违规载人载物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装置,规范佩戴头盔,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六)文明行路,行人不实施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乱穿道路等行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嬉闹、不攀爬道路隔离设施;

(七)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八)机动车驾乘人员不得向外抛掷物品;

(九)其他维护交通文明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