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