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储运、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