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的设区的市、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逐人表决。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逐人表决,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合并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