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报告,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施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