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涵养林、湿地和其他生态保护设施,确保区域内的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施搬迁。

建立健全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