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本市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理利用:
(一)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二)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不改变权属登记的房屋使用用途的,可以对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老字号经营、岭南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
(三)在保持建筑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
(四)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采取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
(五)采取出租方式对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给予租金减免的,按规定报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采取征收、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征收补偿或者收购价格可以高于地块内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七)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保留保护的传统风貌建筑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首次登记并进行利用。
(八)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工作推进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九)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奖励补助制度等方式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十)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融资、保险、担保等服务。
(十二)其他有利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