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五)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