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并植入电子标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申请的审查,符合本条例养犬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采集、录入犬只信息,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将犬只转让、赠与他人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在政务服务网或者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养犬登记。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的养犬登记证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