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名录化管理。烈性犬、大型犬的禁养品种名录、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禁养品种名录中的烈性犬、大型犬;除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地、重点仓储等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饲养禁养品种名录中的烈性犬、大型犬。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所不得超过两只。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赠与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范围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九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采取绝育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