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

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食品配送服务提供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贮存、运输食品,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六)未按本条例要求落实出具、索取、保存销售凭证,向省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或者上传相关数据等追溯责任的;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入网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