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四)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销售出库食用用途粮食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对有关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