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生产的食品未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的食品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颁发许可证时,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