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在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过程中,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的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食用农产品的贮存地、托运地、途经地或者卸货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贮存、运输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贮存、运输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