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除应当履行食用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食用农产品存放环境安全、无毒、无害、清洁,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不得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清洗、保鲜、贮存、运输等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三)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溯源调查处理等工作。

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