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三)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四)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