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食品生产许可或者备案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销售完毕。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经营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等信息。
散装白酒不得与工业酒精、醇基液体燃料等易误食物质在同一经营场所贮存、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