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展示场馆,或者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旅游景区等资源,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场所。

鼓励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与外地进行交流合作,协同开展传承实践。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在本市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