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
(二)维护市容整洁,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悬挂或者粘贴,不擅自挤占公共道路摆摊设点;
(三)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枝,不损害公共绿地;
(四)保护大气环境,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或者其他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保护衡水湖、大运河、滏阳河等水域的生态环境,不向沿岸和水体丢弃废弃物;
(六)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七)养成健康生活习惯,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合理社交距离;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