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地下水超采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禁止新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对地下水的水位、水质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建立技术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