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按照法律规定返还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应当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的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