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并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投入使用之日的十五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按照规定报送停车设施名称、类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泊位数量、方位图和平面示意图、收费标准、营业执照等信息,备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本条例施行前停车设施已经投入开放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参照前款规定办理证照以及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经营停车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