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对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状况将氨氮、锰、锑等地域性元素列入常规检测项目,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督促供水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