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