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四)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损坏或者擅自改建、移装公共设施设备;

(六)设置隔离桩、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堵塞消防通道;

(七)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

(八)违规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

(九)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

(十)携犬出户未束犬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十一)侵占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发生前款规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