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应当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业主共有资金及相关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及其资料;

(三)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资料;

(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公共分摊费用交纳记录;

(六)物业服务人增设的设施设备,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