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篡改、毁弃、拒绝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二)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拒不支付物业费;

(四)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授权,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暂停履行职责并予以公示,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终止其成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议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终止其成员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