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技防监控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品安全、校车运行、学生宿舍、文体活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用品,应当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学校、幼儿园发现教职员工或者拟聘用人员存在国家规定的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