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按照规定设立卫生保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工作人员,购置必需的药品和急救器材,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突发疾病、人身伤害事故等,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