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议案或者报告,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专题询问的程序等规定,依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4, 2023